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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育教学时间学校不得补课
2008/04/08

深圳教育局日前下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在所有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学校不得组织进行任何班级或学科的课堂教学,不得组织集体补课,开展的兴趣班和个别辅导一律不得收费。

据了解,“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学生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守则)。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应当逐一进行登记。而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

《办法》要求,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管理人员按在校学生一定的比例安排。公办学校管理人员费用由市、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工资发放标准由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另行制定,并报财政、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其费用列入办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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